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受理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提供: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3、单位填写《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本人有档案的,需提供本人原始档案及招工表复印件;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受理条件:参保单位人员批量新增险种需要提供: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理条件:在开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需要提供:1、参保单位上年财务总账;2、上年财务报表;3、上年月职工工资发放表;4、税务报表;5、财务决算表和上年劳动情况年报。办理科室:综合科办理时限: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开始,6月20日结束,核定时间为6月1...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受理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人需要提供: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受理条件:参保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受理条件:在开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一、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变更申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变更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时间认定表原件复印件、招...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需要提供:1、《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转移双方单位加盖公章;2、如有欠费需同时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单》(欠费转移表)一份,转移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办理科室:基金征缴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天办结,以上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受理条件:符合参保人员退休(职)条件需要提供:1、职工个人档案;2、《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3、身份证及复印件;4、指定银行办理的储蓄本(已办理社会化发放企业职工)。办理科室:待遇审核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受理条件:符合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条件需要提供:1、死亡人员档案;2、医学死亡证明;3、火化证原件;4、户籍注销证明5、火化发票;6、待遇申请表。办理科室:待遇审核科 联系电话:338166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需要提供:1、身份证原件;2、《职工退休审批表》(应留存市社保局的一份);3、《开封市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4、办理首次未认证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1)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提出申请并说明不能按期返汴认证的原因;(2)退休人员原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居住地社区)出具不能按期返汴认证原因的证明。5、办理家庭认证时应提供的...
需要提供:1、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2、离退休证;3、享受供养遗属证;4、经办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理科室:社区管理科 办理时限:每月25日前受理,次月生效联系电话:3381655 监督电话:338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