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关开封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

发表时间:2024-07-03 12:11
开封市关于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现就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失业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规定时限报备,导致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亲属应当及时向为其发放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二十二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死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或其亲属,请到相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四、失业待遇领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失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失业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公平权益。
开封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本级:0371-23388006
鼓楼区:0371—27889385
龙亭区:0371—22786290
禹王台区:0371—28666952
顺河回族区:0371—233867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0371—23895298
祥符区:0371—26668780
杞县:0371—22312750
尉氏县:0371—27995380
通许县:0371—24986866
兰考县:0371—2699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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