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业务发表时间:2015-09-21 16:00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受理条件: 符合享受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条件的 需要提供: 1、已经过核定的《职工工伤(亡)待遇资格核准表》复印件;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打印件)、汇总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技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门诊病历(要有详细的病情和诊疗记录); 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同时提供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5、转诊转院、康复、旧伤复发治疗的,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经同意的《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人员康复申请表》、《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申请表》; 6、享受辅助器具配置的,需提供经同意的《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相关费用票据原件、辅助器具配置合同书。 办理科室:工伤科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受理,次月支付 联系电话:3381683 监督电话:33816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