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规程

发表时间:2016-08-02 16:11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享受条件。我市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失业人员申报创业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
  (5)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2、失业人员需要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和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准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3、所有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在接到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后:
  (1)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2)对于符合条件的填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
  (3)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4、市社保局失业科接到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后:
  (1)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2)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留存经营场地外观及内部照片各一张,打印后两位核查人员分别在照片上签名;
  (3)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填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将材料及《申领表》移交稽核科稽核;
  (4)失业科、稽核科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申请表》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基金支付科。
  (5)通知相关科室停止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

  5、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上述流程对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和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请进行审核、核查,审批,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将所需一次性创业补助和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申请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失业科。市局失业科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出有问题的,责令县区经办机构即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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