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待遇结算户一次性告知单发表时间:2016-01-15 17:19 (每月18号之前办理此业务) 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单位办理需加盖公章); 2、火化证明原件。① 户口在火化区的,申报表“单位意见”栏应确认该死亡人员进行了土葬,同时,死亡家属出具放弃丧葬费证明。 ② 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 ③ 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3、死亡医学证明原件(死亡在家的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死亡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如在职死亡职工为灵活就业人员或无单位状态,待遇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中国银行汉兴路支行银行卡账号(账号户名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夫妻关系:如配偶领取其与死者户口不在一起,还需提供能证明其配偶关系的结婚证或公证书;子女或其他继承人领取户口不在一起,还需提供公证处开出的有继承权公证书。 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与数据库中的姓名同音不同字的,须出具确认以上证明资料中的死亡人员和数据库中的人员同系一人的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