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22-06-10 14:25 5月2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更好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分为七个部分,主要涉及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五项政策,并对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两项明确要求。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确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金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三、政策创新特点 (一)稳岗返还比例更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 (二)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更广。领金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三)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0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四)针对特困行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上述5个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执行。 (五)切实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根据“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规定,“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2021年底,我省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足2年,但为切实实施失业人员兜底保障政策,在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和舆情压力的基础上,决定今年克服困难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为此,我们切实制定了待遇标准,清晰确定了保障范围,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9号)执行。 附件: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2.《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 3.《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