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受理条件:符合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条件需要提供:1、死亡人员档案;2、医学死亡证明;3、火化证原件;4、户籍注销证明5、火化发票;6、待遇申请表。办理科室:待遇审核科 联系电话:3381665 监督电话:338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