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需要提供:
1、《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转移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2、如有欠费需同时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单》(欠费转移表)一份,转移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办理科室:基金征缴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天办结,以上业务每月25日前办理,当月办理,次月生效
联系电话:3381658、3381682 监督电话:3381660